▍ 经销商要求
- 1.境内的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内涵盖代理销售的相关产品,公司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用于产品代理的流动资金不低于50万元。
- 2.一定的经营规模,办公场所良好且相对稳定,组织机构完善,人员配备完整,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规范完整的财务账目。
- 3.认同、理解天仁公司的发展理念与战略决策,愿意专心经营所代理的产品(认同公司产品和品牌),并对产品、对市场充满信心。
- 4.良好的资信潜力和商业信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商业道德,重合同、守信誉、遵纪守法)。
- 5.有专职的相关产品销售人员,有直接、有效的销售渠道及稳定的客户基础(有必须的客户资源)。
- 6.成为正式代理商之前须至少完成一个销售业绩。
- 7.具备足够的运营资金。
▍ 经销商权力
- 1.经销商按照相关约定行使区域独家市场开发(或产品代理)权力。
- 2.经销商可获得天仁公司长期的培训,包括:产品知识培训、公司制度与政策培训、货物编码培训、技术指导等。
- 3.经销商可获得天仁公司销售策略、技巧方面的指导,学习其他先进的市场经验。
- 4.经销商有无偿索取天仁公司产品的宣传资料(按配比发放)、产品形象设计资料的权利。
- 5.经销商有获得天仁公司新产品信息的权利。
- 6.天仁公司可以向经销商经营所需的各种招标企业证件资料。
- 7.天仁公司应对经销商的渠道开发与业务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指导与支持。
▍ 代理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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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建立、维护天仁公司与各代理商的良好合作关系,促进双方共同发展,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各代理商的权益,充分利用资源优势,鼓励合理竞争,最大限度地拓宽公司产品的销售渠道,扩大公司产品的市场份额,特制定本代理商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一、总则
(一)代理销售本公司产品必须签订本公司制定的代理协议,并遵守“本制度”。
(二)代理期限一般为三年,代理商协议实行一年一签制,各区域市场原则上只设一名地级代理商。
(三)代理授权必须明确代理的产品,代理商只能在签订的代理授权的产品范围内享受公司代理政策。
(四)签订代理协议必须明确代理商代理的区域、代理授权的时间。
(五)代理商经天仁公司授权并自代理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应严格依照协议规定和天仁公司的要求,在独立经营的原则下,负责代理区域内的渠道开发与业务运作。二、适用范围
(一)代理商的定义
销售代理商(简称“代理商”)是指按照天仁公司相关规定,代理天仁公司产品的市场推广、市场开发、市场管理和市场服务的公司个人或其他形式的组织机构。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产品的代理商及其他形式的销售合作伙伴的管理。包括:
(1)公司授权的代理商
(2)非正式代理商,但实际上和公司构成共同合作销售关系的合作伙伴
(3.本制度所涉及的销售行为是指代理商对其代理本公司产品的市场推广、市场开发和产品销售行为。三、职责部门
代理商的管理职责部门为天仁公司市场部,应有专人负责代理商管理事宜。与代理商相关的所有事务均属天仁公司市场部管理范畴,至少应包括:
(1)代理政策的制定和发布;
(2)代理商开发;
(3)代理商资质审查;
(4)代理商市场活动信息收集;
(5)代理商利益协调;
(6)代理授权手续的办理;
(7)代理商支持。四、代理商资质
(一)代理商资格的获得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
(1)境内的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内涵盖代理销售的相关产品,公司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用于产品代理的流动资金不低于50万元。
(2)一定的经营规模,办公场所良好且相对稳定,组织机构完善,人员配备完整,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规范完整的财务账目。
(3)认同、理解天仁公司的发展理念与战略决策,愿意专心经营所代理的产品(认同公司产品和品牌),并对产品、对市场充满信心。
(4)良好的资信潜力和商业信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商业道德,重合同、守信誉、遵纪守法)
(5)有专职的相关产品销售人员,有直接、有效的销售渠道及稳定的客户基础(有必须的客户资源)。
(6)成为正式代理商之前须至少完成一个销售业绩。
(7)具备足够的运营资金。
(二)有意向成为本公司产品代理商的组织,在签订代理授权协议以前,应向本公司提供以下资料,便于公司审定其代理商资质。
(1)《代理商注册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税务登记证书
(4)企业法人的简历
(5)企业经营业绩(近3年)
(6)企业经营队伍主要骨干人员简历
(7)本地批发、零售网络状况
(三)本公司根据代理商的实际情况,对代理商进行经营能力、资信情况、业绩等级评估,确定代理商代理等级。五、代理商权力与义务
(一)代理商的权力
代理商享有《天仁公司产品销售代理协议书》所约定的所有的权利。这些权利,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1)代理商按照相关约定行使区域独家市场开发(或产品代理)权力;
(2)代理商可获得天仁公司长期的培训,包括:产品知识培训、公司制度与政策培训、货物编码培训、技术指导等;
(3)代理商可获得天仁公司销售策略、技巧方面的指导,学习其他先进的市场经验;
(4)代理商有无偿索取天仁公司产品的宣传资料(按配比发放)、产品形象设计资料的权利;
(5)代理商有获得天仁公司新产品信息的权利;
(6)天仁公司可以向代理商经营所需的各种招标企业证件资料;
(7)天仁公司应对代理商的渠道开发与业务开展,提供必要的指导与支持。
(二)代理商的义务
代理商应承担《天仁公司产品销售代理协议书》所约定的所有的义务。这些义务,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1)遵纪守法、并严格遵守天仁公司相关的代理合同、协议和约定等;
(2)根据天仁公司的要求完成市场开发计划、工作报告等;
(3)全面负责所代理区域市场内的渠道拓展与业务运作;
(4)定期、及时将市场拓展、客户交流等信息向天仁公司进行反馈,并配合天仁公司做好市场调查、广告宣传等工作;
(5)发展、管理经销商,并及时将发展的经销商信息提交给天仁公司;
(6)对天仁公司的价格策略与商务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7)维护天仁公司及其产品在代理区域内的良好形象。
(三)代理商享有的权利超过代理协议书所约定的范围时,须经主管总经理书面批准。六、代理商日常工作
(1)按天仁公司指导要求发展、维护所代理区域市场的业务渠道
(2)每季度初须做出书面的市场拓展计划并提交天仁公司市场部备案,以便获得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3)每月25日前向天仁公司提交当月的工作报告(市场总结)
(4)以每半年一次将所代理区域市场内网络状况及销售状况做出说明并提交天仁公司市场部
(5)每年12月30日前做出所代理区域市场的预测报告(包括竞争对手的分析、未来市场预测、地方政府部门的支持程度及政策变化等)、年度销售目标、工作计划及对天仁公司的相关工作推荐等
(6)代理商须按天仁公司制定的销售任务进行月度、季度或年度分解执行,以确保天仁公司的产品在该区域的市场销售量和市场占有率达到预期目标
(7)季报:各代理商均须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之前将上季度销售报表报至天仁公司市场部,各代理商以季度为单位做季度总结,反映市场开拓及经营中的各项问题
(8)年报:以年为单位进行总结,采取年终代理商大会的形式进行,其结果作为年终考核代理商资格依据。七、代理商利益协调
(一)代理商应定期向天仁公司通报其市场活动信息。
(二)在销售时,如代理商和天仁公司或其他代理商遭遇相同客户的状况,本着“先入为主”的原则来避免竞争,即:根据信息交流记录,由天仁公司确定最先与该客户接触的一方代理商或本公司进行下一步的市场活动。如该代理商未能在12个月内完成对该客户的销售,则其他销售组织有权跟进该客户。
(三)天仁公司已经授权给某个代理商的客户,经三个月的洽谈,仍未有实际性的进展,公司有权重新决定,另行确定业务机构对接该客户业务洽谈工作。但却有理由者,能够申请延期3个月,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四)空白区域市场欢迎和支持各代理商利用资源开发客户,实行代理商先备案后准入的原则。发现目标客户和资源后,代理商与天仁公司市场部确认和备案,以避免多渠道进入客户。空白区域市场的销售按代理商所辖区域市场同一价格体系执行。
(五)在代理商的代理区域范围内,如有本公司直接发展的客户或终端客户要求直接与本公司对接,均须以优先保护区域代理的原则,采取既定统一的进货通道,代理商可根据该项目中所起的作用获得必须的利益补偿,具体由双方协商另定。八、保密约定
(一)代理商必须对天仁公司制定的代理及供货价格、市场策略等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因代理商泄密而造成本公司损失,代理商应给予赔偿。
代理商在合作中所获知的天仁公司商业资料与客户资料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二)代理商须尊重天仁公司的版权和知识产权,不得拷贝、复制、泄露天仁公司的产品信息给用户外的任何第三方使用,不得自行开发或协助第三方开发与本产品类似的产品,否则本公司保留追究有关法律职责和经济职责的权力。(三)代理商应对其所属人员进行保密规定,其所属工作人员也不能因工作调动、辞职等原因而泄密;如果代理商所属工作人员辞职后泄密,所造成的损失或责任仍由代理商公司承担。
(四)保密条款不因双方合作项目的终止而失效。在双方合作终止后两年内,本保密条款对代理商具有约束力。九、非正当行为约束
(一)本公司不允许其工作人员有如下行为,也不允许代理商参与如下行为:
(1) 本公司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职权以任何方式向代理商索取或接受物质利益,代理商有义务拒绝本公司工作人员向代理商索要物质利益,并立即向本公司投诉。代理商也不得以任何方式主动或被动向本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个人提供佣金、回扣等非正当物质利益以换取该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对代理商进行非正当支持。
(2) 本公司工作人员在职期间,不得以自己名义或变相以他人名义设立代理公司,从事本公司的代理业务;本公司工作人员也不得在代理商公司持有任何股份。
(3) 本公司工作人员在职期间,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为代理商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4) 本公司工作人员离职后两年内,未经公司许可,不得擅自成立代理公司或在代理公司中持有股份,不得擅自利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商业信息和机会为代理商提供服务。
(二)本公司员工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公司所有,如造成其他损失还应进行赔偿,同时本公司可对该员工进行严厉处罚甚至开除。
(三)如果代理商参与了上述行为,无论主动参与还是被动参与,则本公司有权同时使用或选择性使用下列措施对代理商进行处罚:
(1)可随时终止与该代理商的合作业务,并取消其代理资格;
(2)行使归入权,代理商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公司所有;
(3)对本公司造成的损失要求代理商进行赔偿。十、市场销售政策
(一)供货价格管理
(1) 根据本公司与代理商双方签订的代理折扣为基础,不同等级的代理商享受不同的折扣等级,等级越高,获得的折扣越低。
(2)代理商分销价格是指代理商向经销商、分销商的供货价格。代理商分销价格标准由公司统一制定。代理商在市场分销时务必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分销价格进行,不得以低价倾销或私自加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3)代理商供货价格变动,须由市场部制作书面价格通知,并加盖公司公章,送达代理商。在新价格通知之前,一律按既定价格方案执行。
(4)销售政策、支持、优惠及促销活动等,都务必以不改变供货价格为前提。
(二)零售价格管理
(1)公司制定统一的市场指导零售价(终端价),由公司统一发布。
(2)代理商所代理的区域市场内,产品零售价格变动不得超过市场指导零售价的10%。
(3)代理商在销售过程中严禁有超过指导零售价格的暴利行为,因代理商暴利行为导致客户不予结算货款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三)区域销售管理
(1)代理商须在代理协议约定区域内开展代理产品各种合法销售活动,未经天仁公司书面认可不得在其他区域内从事任何形式的销售活动。
(2)严禁代理商以任何手段进行倒货、窜货销售及一切变相扰乱市场销售的行为。
(3)如代理商有恶意调价、跨区域销售行为,本公司视其情节轻重有权取消代理商的代理资格。
(4)如窜货方与被窜货方协商解决窜货行为,双方不提出异议,天仁公司可不追究。十一、 代理资格保留与取消
(一)本公司充分尊重代理商在销售代理协议书指定的区域内的代理销售权,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公司将保留在该区域内发展其他代理商的权利:
(1) 年终汇总清算时,代理商未能完成双方约定的年度销售责任总额的;
(3) 代理商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市场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4) 国家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发生时;
(5) 遇有重要客户投诉,经确认属代理商操作不当的;
(6) 其他严重损害本公司形象与产品形象的代理商行为发生时。
(二)代理商须保证完成约定的销售目标额。在约定时间段内代理商未能达到约定目标且差距较大时,本公司有权无条件取消其代理资格,终止其代理协议。
(三)各代理商须按代理协议的规定努力完成业务目标,在完成市场目标的同时,认真搜集市场信息。本公司会将市场信息搜集反馈情况,作为代理商考核的一个指标,市场信息的质量将影响双方的持续合作。
(1)达成年度销售目标,且无任何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发生,按本公司的要求反馈市场信息,双方可续签下一年度的合作。
(2)达成年度业务目标,无任何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发生,但市场信息反馈工作一般,本公司将重新评估合作资格。
(3)未达成年度业务目标、违反本制度或不反馈市场信息的代理商,本公司将考虑取消其代理资格。
每一代理年度完成后,市场部将根据代理商所签订的完成量进行考核,如无法完成协议规定当年80%销售责任额,且无合理原因,将取消代理资格,其原有客户交由公司市场部进行服务。
(四)严禁代理商未经天仁公司书面同意以任何形式发展二级代理,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取消其代理资格。
(五)特约代理商和区域代理商合同属非排他性合同,代理商能够经营其他业务。天仁公司可在所授权的区域、时间范围内发展其他同级别代理商。
(六)区域总代理合同属排他性合同,代理商不得代理其他品牌或开发自己品牌及与公司所签订的《代理合同》同类的系列产品。公司在所授权的区域、时间范围内也不发展其他同级别代理商。
(七)本公司根据代理商的渠道拓展与销售完成状况进行相应的奖罚。
(八)以下情形,取消代理商资格
(1)代理商自愿要求取消代理资格
(2)代理商丧失从事天仁公司相关产品销售的资格
(3)代理商在代理期间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天仁公司的相关制度与协议
(4)代理商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天仁公司的利益
(5)代理商销售业绩达不到基本要求的
(九)代理商资格取消程序
(1)代理商自愿申请取消代理资格的,由代理商填写《代理商取消申请表》或提出其他形式的书面材料,向天仁公司申请取消代理资格。经本公司市场部核准并报主管总经理批准后,通知相关部门已取消该代理商资格。
(2)代理商丧失从事相关产品销售的资格后,代理商资格自动取消。经天仁公司市场部核准后报送主管总经理,通知相关部门已取消该代理商资格。
(3)满足其他情况而被取消代理商资格的,由天仁公司书面市场部核准并报主管总经理审批后,通知相关部门已取消该代理商资格。十二、考评与辅导
(一)本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对各代理商经营状况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包括:
(1) 业绩情况:听取各代理商区域市场的业绩报告和业绩展望;
(2) 产品售后服务及客户投诉情况;
(3) 市场覆盖、产品宣传;
(4) 本地区竞争对手动态分析;
(5) 本公司制定政策的执行结果;
(6) 每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代理商资格的考评,合格者续签,不合格者提前终止或到期后不再续签合作协议。
(二)本公司对代理商的辅导办法如下:
(1) 制定代理商管理制度;
(2) 不定期提供业务员销售技能培训;
(3) 不定期提供无偿经营管理培训;
(4) 提供各项管理制度、市场运作方案指导等方面的支持;
(5) 针对业绩较差地区的代理商,可做“专案研究”,找出病因,对症下药;
(6) 接受各代理商咨询,解答各类经营、管理问题;
(7) 本公司各级主管定期视察各代理商区域市场经营情况。十三、违规处罚
(一)各代理商在经营过程中,对本公司采取不合作态度或者有损害本公司产品信誉行为时,视情节轻重,本公司将对其提出书面警告直至取消其代理资格。
(二)未按本公司有关规定和本制度开展工作的,但暂时尚未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提出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
(三)连续两年达不到规定销售责任额时,代理资格自动取消;
(四)未经本公司同意,代理销售本公司产品相类似产品的,本公司将提出书面警告并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者,本公司将直接取消其代理资格。
(五)不遵守指定的销售区域,以非指定价格在其他销售区域销售产品,或不按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造成与其他销售代理纠纷时,本公司将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其代理资格,情节严重者本公司将移交人民法院裁决;
(六)违反保密义务,导致本公司产生损失的,本公司将合理评估损失额度,对其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七)代理商须自觉接受本制度约束,若代理商违反本制度之规定或未完成销售责任额,本公司有权暂停代理资格,直到终止代理关系。
(九)代理商如严重违反本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或代理协议,本公司可随时解除双方约定的部分或全部契约,并追加代理商的违约责任。十四、附 则
(一)本制度作为代理协议之附件与代理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 本公司将本着“诚信为本、长期服务”的宗旨和“公平合理、优胜劣汰”的原则对代理商进行合理布局和调整,以实现互利互惠、共同快速发展的目的。
(三) 代理商因其他原因需终止代理关系,需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本本公司确定后,终止代理关系。
(四)代理商之间发生业务竞争和冲突,本公司将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相关制度予以调解、处理。
(五)如本公司与各代理商之间出现协议上的纠纷,由本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六)本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止皆经由天仁公司研究决定,解释权归天仁公司所有。
(七)本制度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广东天仁科技-乐动(首页)体育-赛事活动(中国)No. 1 in the world
2019年8月1日
▍ 经销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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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规范对经销商的管理,优化销售网络,增强经销商对天仁公司品牌的信心,使其认同公司发展理念、与公司共同成长,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一)本制度中所涉及的经销商,指与天仁公司签订正式经销合同,在双方约定区域内合法销售天仁公司产品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各级经销商必须遵守天仁公司的经销商管理制度。
(二)天仁公司坚持“服务客户、互惠共赢”的客户发展原则,与经销商进行良好的沟通与协作,努力服务经销商,提升经销商满意度,与经销商共同开拓目标市场。
(三)公司原则上采取区域性的固定分销渠道,即对一个经销商,只授权其以省级、市级、区县级为单位的区域经销权,确保经销商拥有足够的市场空间和丰厚的利润。
(四)经销商期限为1年,协议实行一年一签制。
二、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经销商所负责区域范围的市场开发、调查、谈判签约、价格管理和货款管理等内容,适用于公司所有的经销商管理工作。
三、职责部门
(一)营销中心职责
(1)负责对各区域经销商的开发和谈判,并促成签约。
(2)制定和执行公司产品价格政策,做好经销商货款管理工作
(3)负责各个区域市场经销商销售支持和经销商维护、管理。
(4)负责处理客户抱怨、投诉及公司市场平面宣传资料的策划和制作。
(二)其他部门配合营销中心做好经销商管理工作。
四、经销商资质
(一)天仁公司选择的经销商,应该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合法的工商注册手续、独立法人资格,并有相关产品的合法经营权。
(2)允许公司对其进行综合能力的考察(资质调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3)认同天仁公司的经营理念与发展方向,有较强的合作意愿,对天仁公司有较高的忠诚度,并对产品、对市场充满信心。
(4)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固定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完善,人员配备完整,且具有一定的产品仓储能力和区域配送能力。
(5)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拥有专业市场队伍及分销网络,有一定的同类产品的市场运作经验,并能提供较完善的市场管理、拓展及营销计划。
(6)良好资信能力和商业信誉。
(二)有意向成为本公司产品经销商的组织,在签订经销授权合同以前,应向本公司提供以下资料,便于公司审定其经销商资质。
(1)《经销商基本信息登记表》,固定格式,见附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3)税务登记证书(国税)副本复印件
(4)一般纳税人证明
(三)本公司根据经销商的实际情况,对经销商进行经营能力、资信情况、业绩等级评估,确定经销商的经销等级。
五、经销商权利与义务
(一)经销商的权利
经销商在经销合同有效期内,至少享有以下权利
(1)在授权范围内享有天仁公司品牌的使用权;
(2)在授权范围内销售天仁公司的产品并获取利润;
(3)享有天仁公司提供的相关培训及参加相应级别会议的权利;
(4)享受天仁公司提供的产品及售后方面的服务支持;
(5)对天仁公司工作人员违反合同和公司政策的行为进行投诉并获得答复的权利;
(6)下一年度的经销商选择中,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
(7)对天仁公司各项销售政策在执行的前提下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8)天仁公司可以向经销商经营所需的各种招标企业证件资料;
(9)享有获得天仁公司新产品信息的权利;
(二)经销商的义务
经销商是天仁公司的战略合作伙伴,是市场责任主题,承担以下义务:
(1)遵纪守法、并严格遵守天仁公司相关的经销合同、协议和约定等;
(2)配置各种资源,积极推广和销售天仁公司的产品,完成合同约定的销售任务;
(3)按合同约定建设和完善销售区域内的分销体系,提升组织运营能力,增强渠道终端掌控能力;
(4)严格遵守授权的销售区域,遵守天仁公司的价格体系,抵制和配合打击侵权、假冒伪劣产品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5)做好售后服务,及时反馈并处理所辖销售区域内的产品质量投诉,避免危机事件发生;
(6)维护天仁公司及其产品在区域市场内的良好形象;
(7)完善物流体系,保障市场供应,建立信息系统,跟踪产品流向;
(8)对天仁公司的价格策略与商务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三)经销商享有的权利超过经销合同所约定的范围时,须经主管总经理书面批准。
六、履约保证金
(一)履约保证金是经销商履行合同和经销商义务的保证。经销商须向天仁公司缴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公司将对风险抵押金专户管理,合同终止或期满,如经销商遵守公司的各项规定,无违约行为,公司将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经销商。如有违约,从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后将剩余部分返还经销商。
(二)经销商应在经销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天仁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天仁公司收到保证金后,所签合同生效,经销商取得公司的经销权。
(三)保证金缴纳额度
天仁公司综合经销商的级别,以及年度销售任务,来确定经销商的保证金额度。2019年,经销商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按照经销商年度销售任务的1%,最低金额为20,000元,以5,000元为单位向上取整。
(四)保证金其他规定
(1)在合作过程中如果经销商有违约行为,将扣除经销商所缴纳的部分或全部保证金。扣证保证金的部分,经销商应该在3日内补齐,不能补齐的天仁公司有权终止协议(或天仁公司有权从经销商货款中扣除相应金额)。如果经销商的违约行为给天仁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经销商应另行赔偿。
(2)如果经销商未能达成约定的经营指标,按照《经销商合同》合同附件的约定应该扣除或者返还部门市场支付费用的,如果经销商没有按时返还,天仁公司将在经销商保证金中扣除。扣除保证金的部分,经销商应该在3日内补齐,不能补齐的天仁公司有权终止协议(或天仁公司有权从经销商货款中扣除相应金额)。
(3)经销商可自行将履约保证金汇往天仁公司指定的账户上,汇款时需写明汇款用途:“履约保证金”,同时将汇款凭证传真至天仁公司。
(4)经销商上交履约保证金不得由业务人员代汇款,如业务人员代汇款出现未达账款,天仁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经销商汇出的履约保证金必须与经销商合同约定的保证金金额相符并及时与天仁公司核实。
(5)保证金返还时间:在双方解除经销合同关系后的两个月内,如经销商没有违反上述保证内容,由销售大区(或业务员)提交申请返还经销商保证金。
(6)在未解除经销合同的合作前,中途不予返还部分或全部保证金金额,且不得挪作货款使用。
(7)天仁公司给予经销商出具履约保证金收款凭证,请经销商收到后妥善留存。经销商在解除与天仁公司的合作时,如完成销售任务且遵守天仁公司相关规定,返还经销商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时,须返回天仁公司给开具的保证金收款凭证。
七、经销商的区域管理
(一)所有经销商都必须严格按照经销合同中所约定的区域进行销售,不得跨区销售,并且从天仁公司指定的渠道进货,不得跨区进货。
(二)跨区域销售行为系指发票抬头所在地区超出规定销售区域的销售行为。如发票抬头所在地为天仁公司的未确定区域,则上述不一致销售行为不视为跨区域销售行为。对于全国性的连锁终端的统一采购,全国铺货的情况则不受此条款的限制。
(三)在市场区域管理中,签订经销合同的经销商必须对自己销售区域进行严格监控,维护市场销售网络。
(四)跨区域销售的判定方法:通过经销商相互举报、市场部调查取证核实的方式来认定跨区域销售行为。
(五)对违反跨区域销售对天仁公司的销售造成严重影响的经销商,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暂停供货、取消年度返利直至取消经销商资格的处罚。被侵犯权益的经销商在窜货等取证确认后将从违规经销商处获得一定程度的补偿。
(六)经销商有责任和义务协助天仁公司搞好所辖区域的市场规范工作。
(七)天仁公司的渠道业务员执行对所负责区域的经销商的定期拜访和每月库存报表制度,经销商有责任和义务提供相关的信息。具体信息参见“经销商每周拜访表”和 “经销商每月库存报表”所列。
八、价格体系管理
(一)为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保证各级经销商合理利润,树立经销商的经营信心,最终达到促进产品销售,在消费者心中建立可信赖品牌形象的目的,天仁公司原则上统一每个产品的各级价格。对经销商,天仁公司实行四级价格,即:一级经销商价格(出厂价)、二级分销商价格、上柜价格、零售价格。
(二)各级经销商应该严格遵守公司的价格规定,未经公司书面批准不得私自压价和提价。
(三)零售价由天仁公司制定并统一发布,经销商如果提高或降低零售价必须请示天仁公司,经过批准方可执行。
九、经销商额定库存管理
(一)销售部实行经销商额定库存管理,设定经销商的额定库存,经销商的库存维持在额定库存的80%到120%之间,低于和高于额定库存的对经销商要进行考核。
(二)额定库存的设定原则是:用尽量小的库存满足市场的供应。
十、经销商付款、提货
(一)天仁公司原则上对经销商实行现款现结,全额支付的制度,经销商将全额货款转入天仁公司账户,天仁公司在收到经销商货款后,由天仁公司物流部组织发货。
(二)经销商提货方式分为上门提货和由天仁公司送货两种,具体过程可参见《销售发货流程》及相应的程序文件。其中由天仁公司送货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用等原则上由天仁公司承担。
十一、经销商返利
(一)对于未违反天仁公司相关制度政策的经销商,按每年度完成的销量结果,享受不同等级的年终返利政策。
(二)在同一级别的经销商之间也应体现差别,完成情况较好的经销商应获得更多的返利,而完成情况较差的经销商则相应降低返利点数或金额。
十二、经销商服务与支持
天仁公司坚持“服务客户、互惠共赢”的客户发展策略,为经销商提供以下方面的服务。
(一)售后服务:天仁公司配置专门的售后服务人员,建立专门的售后服务流程为经销商解决产品质量问题和投诉。
(二)货物供应服务:天仁科技不断提升订单处理的速度和质量、提升服务态度、加快到货周期,同时强化运输渠道建设,精确销售计划,以提升客户的供货服务水平,业务系统积极协助经销商协调到货时间,进而保证客户的货源供应。
(三)市场信息服务:天仁公司业务系统及时收集区域内的各种市场信息,经过筛选后及时向经销商提供。帮助经销商分析产品的某些销售表现,找出销售不佳的原因。
(四)培训:天仁公司为客户提供销售方面的培训(或以代理商承担培训的职责),使用集中培训、业务人员培训多种形式,提升经销商的水平。
(五)产品知识介绍:为经销商介绍产品的基本知识,提供必要的产品介绍材料,以便于经销商推广产品。
(六)财务服务:天仁公司将致力缩短财务处理流程,加快经销商费用兑现速度,定期与经销商核对账务,帮助经销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七)数据分析服务:协助经销商分析数据,并通过数据的分析得出指导销售工作的依据。该项工作是业务人员的基本工作。
(八)库存管理服务:协助经销商库存和库内现场管理,提出对经销商有利的库存方案,减少对经销商的强制压货,减轻经销商的资金压力。
(九)价格支持:天仁公司会根据区域市场情况和竞争对手的价格策略,不定期调整产品价格或相关政策,确保各区域经销商具有价格方面的竞争优势。
(十)促销活动:天仁公司根据市场拓展需要,不定期组织各区域内经销商在市场上促销活动,扩大产品在本区域的知名度、美誉度与影响力。区域经销商也可根据市场竞争状况,向天仁公司申请促销活动支援。
(十一)宣传材料:各区域经销商可向天仁公司申请发放宣传材料,公司营销中心根据其业务情况和实际需要发放适当数量的宣传材料。
(十二)人员支持:天仁公司营销中心在必要时可选派具有丰富市场拓展经验的市场专员协助和指导经销商拓展市场。业务员工资费用由天仁公司承担,提成费用由相应的经销商负责提供。
十三、经销商考评与辅导
(一)天仁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对各经销商经营状况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包括:
(1) 业绩情况:天仁公司每年年初对经销商上一年度业绩实施考核;并且将经销商的年度任务量分解量化到每个月,按量化指标进行月度考核。
(2) 产品售后服务及客户投诉情况;
(3) 市场覆盖、产品宣传;
(4) 本地区竞争对手动态分析;
(5) 本公司制定政策的执行结果;
(6) 每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经销商资格的考评,合格者续签,不合格者提前终止或到期后不再续签合作协议。
(二)本公司对经销商的辅导办法如下:
(1) 制定经销商管理制度;
(2) 不定期提供业务员销售技能培训;
(3) 不定期提供无偿经营管理培训;
(4) 提供各项管理制度、市场运作方案指导等方面的支持;
(5) 针对业绩较差地区的经销商,可做“专案研究”,找出病因,对症下药;
(6) 接受各经销商咨询,解答各类经营、管理问题;
(7) 本公司各级主管定期视察各经销商区域市场经营情况。
十四、惩罚规则
(一)各经销商在经营过程中,对本公司采取不合作态度或者有损害本公司产品信誉行为时,视情节轻重,本公司将对其提出书面警告直至取消其经销资格。
(二)未按本公司有关规定和本制度开展工作的,但暂时尚未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提出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
(三)连续两年达不到规定销售任务额时,经销资格自动取消。
(四)未经本公司同意,经销销售本公司产品相类似产品的,本公司将提出书面警告并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者,本公司将直接取消其经销资格。
(五)对于经销商对天仁公司产品出现商标侵权行为,天仁公司一经发现查实后,将对该经销商处以侵权产品金额的十倍罚款,并取消其经销资格,保证金不退。情节严重者将移交人民法院裁决。
(六)不遵守指定的销售区域,以非指定价格在其他销售区域销售产品,或不按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造成与其他区域经销商纠纷时,本公司将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相应的罚款,并保留单方面终止经销合同的权利,情节严重者本公司将移交人民法院裁决。
(七)违反保密义务,导致本公司产生损失的,本公司将合理评估损失额度,对其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八)经销商须自觉接受本制度约束,若经销商违反本制度之规定或未完成销售任务额,本公司有权暂停经销资格,直到终止经销关系。
(九)经销商如严重违反本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或特许经销协议,本公司可随时解除双方约定的部分或全部契约,并追加经销商的违约责任。
十五、经销商资格保留与取消
(一)本公司充分尊重经销商在销售经销协议书指定的区域内的经销销售权,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公司将保留在该区域内发展其他经销商的权利:
(1) 年终汇总清算时,经销商未能完成双方约定的年度销售责任总额的;
(3) 经销商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市场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4) 国家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发生时;
(5) 遇有重要客户投诉,经确认属经销商操作不当的;
(6) 其他严重损害本公司形象与产品形象的经销商行为发生时。
(二)经销商须保证完成约定的销售目标额。在约定时间段内经销商未能达到约定销售目标且差距较大时,本公司有权无条件取消其经销资格,终止其经销协议。
(三)特约经销商合同属非排他性合同,经销商能够经营其他业务。天仁公司可在所授权的区域、时间范围内发展其他同级别经销商。
(四)区域总经销同属排他性合同,经销商不得经销其他品牌或开发自己品牌及与公司所签订的《经销合同》同类的系列产品。公司在所授权的区域、时间范围内也不发展其他同级别经销商。
(五)以下情形,取消经销商资格
(1)经销商自愿要求取消经销资格
(2)经销商丧失从事天仁公司相关产品销售的资格
(3)经销商在经销期间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天仁公司的相关制度与协议
(4)经销商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天仁公司的利益
(5)经销商销售业绩达不到基本要求的
(六)经销商资格取消程序
(1)经销商自愿申请取消经销资格的,由经销商填写《经销商取消申请表》或提出其他形式的书面材料,向天仁公司申请取消经销资格。经本公司市场部核准并报主管总经理批准后,通知相关部门已取消该经销商资格。
(2)经销商丧失从事相关产品销售的资格后,经销商资格自动取消。经天仁公司市场部核准后报送主管总经理,通知相关部门已取消该经销商资格。
(3)满足其他情况而被取消经销商资格的,由天仁公司书面市场部核准并报主管总经理审批后,通知相关部门已取消该经销商资格。
十六、经销合同的终止与续签
(一)天仁公司与经销商所签订的经销合同有效期一般为一年。
(二)经销协议期满,如经销商不愿续签时,由天仁公司结算该经销商所得返利,终止合同。如经销商希望继续续签经销合同,需要于合同期满一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由天仁公司根据协议有效期间经销商的表现确定是否续签合同。
(三)经销合同期间,如天仁公司不愿续签时,需要于经销合同期满一个月前书面通知经销商。
十七、附则
(一)本制度作为经销合同之附件与经销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经销商之间发生业务竞争和冲突,本公司将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相关制度予以调解、处理。
(三)如本公司与各经销商之间出现协议上的纠纷,由本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四)本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止皆经由天仁公司研究决定,解释权归天仁公司所有。
(五)本制度未做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事项,须报销售副总审核和总经理审批,销售部执行办理。其他未尽事宜另文规定。
(六)本制度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广东天仁科技-乐动(首页)体育-赛事活动(中国)No. 1 in the world
2019年8月31日